引言
2022年5月是民法典颁布两周年。菏泽检察机关推出“菏检说法·每日学‘典’”专栏,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条文解读等方式,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生活。本期聚焦农业生产领域,围绕“农业生产收益归属”“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三大关键词,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帮助农民朋友和农业经营者更好地理解自身权利义务。
一、农业生产收益归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收益受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这意味着,承包人对其承包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益,依法享有所有权。无论是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还是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农产品及其销售收入,均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截留或侵占。
实践中,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统一经营为由擅自收取承包户的农业收益,或者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发纠纷。检察机关提醒: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收益归承包人,征收补偿费用应依法合理分配,不得侵害承包户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1.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2. 承包土地的流转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至第三百四十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作出规定。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 承包关系的稳定与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三、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民法典为科技兴农提供制度保障
民法典在技术合同一章中对“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作出专门规定。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技术合同:……(五)其他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农业技术服务等均属于技术合同调整范畴。
第八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约定提供技术,另一方按照约定获得技术并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农业技术转让合同应明确技术内容、实施范围、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技术不成熟或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技术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发现,部分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引进新技术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发生减产损失后难以维权。建议农业经营主体在技术合作中增强合同意识,保留好技术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检察监督或提起诉讼。
四、检察履职保护农业生产权益
菏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收益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农业技术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判、调解书,依法开展监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管理职责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农民权益的“保障书”。每日学“典”,不仅能帮助大家知法懂法,更能引导大家守法用法。如果您在农业生产、土地承包或技术合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当地检察机关咨询或反映。让我们共同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护航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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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7 15:35:02